居间服务协议

协议编号:HYGY-JJ-2026-___________
签订日期: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

委托人(甲方):深圳华厦国颐中医诊所 / 华厦国颐(深圳)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赵军

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街尾塘一巷5号

居间人(乙方):____________________

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________

联系电话:____________________

⚠ 法律依据:本协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一条至九百六十六条关于居间合同(中介合同)的规定订立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

第一条 居间服务内容

乙方作为居间人,为甲方引荐、对接具有以下资源之一的合作方:

  1. 社区/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或业委会;
  2. 工业园区的管理方或招商部门;
  3. 非公企业党支部/党群服务中心的场地管理方;
  4. 其他具备合法场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。

居间目标:促成甲方与上述场地方签署《富氢水健康服务合作协议》或《中医健康服务合作协议》,实现设备投放或服务落地。

第二条 居间报酬

方式一:一次性报酬

乙方成功促成甲方与场地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且项目正式运营后,甲方在首个完整结算月结束后30日内,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居间报酬:

¥___________元(大写:____________________)

方式二:持续性报酬

按该合作项目甲方月度实际分成的_____%(建议3%-10%),按月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,支付期限与主合同结算同步。持续期限为:□ 长期(合作期内持续) / □ _____年。

双方选择:□ 方式一(一次性)   □ 方式二(持续性)

第三条 居间成功认定

以下全部条件同时满足时,视为乙方居间成功:

  1. 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场地方签署了正式合作协议;且
  2. 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或服务已正式开展。

第四条 居间人义务

  1. 如实向甲方报告场地方的基本情况、资质条件、合作意向;
  2. 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;
  3.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(另有约定除外);
  4. 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作出超越授权的承诺或约定。

第五条 委托人义务

  1. 如实向乙方提供合作所需的资质文件、产品资料、合作方案;
  2. 在居间成功后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居间报酬;
  3. 为乙方开展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。

第六条 违约与责任

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与场地方产生纠纷或损失的,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已支付的居间报酬。

如甲方在居间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场地方签约(即"跳单"),甲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。

第七条 保密

乙方对居间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案、定价策略、客户信息等)负有保密义务,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两年。

第八条 税费

居间报酬涉及的税费由乙方自行依法申报缴纳。如甲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,甲方将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第九条 其他

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双方签字(盖章)之日起生效。

未尽事宜,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甲方(盖章):

日期:

乙方(签字并按手印):

日期: